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孟**、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在借款到期日前按月利率8.995‰计算,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至贷款还清之日之按月利率8.99‰上浮50%即13.485‰计算)、罚息、复利(复利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申请借款金额50000元,同日被告步**签订承诺共同偿还债务,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孟**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申请借款40000元,期限至2019年12月17日,利率8.99‰;2019年3月27日借款10000元,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利率8.99‰。原告如约发放借款,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仍拖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孟**辩称,其因家里老人孩子,一次性不能清偿,可以每月偿还本金,但要求原告停止计算罚息。

步**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孟**签订(临邑农商银行临南支行)个借字(2018)年第031602号个人借款合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申请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用途肉食鸡饲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被告孟**之妻步**签订承诺同意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愿与孟**共同偿还债务。被告孟**于2018年12月18日向原告申请借款40000元,期限至2019年12月17日,月利率8.99‰;于2019年3月27日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0元,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月利率8.99‰。原告如约发放该两笔借款,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截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556.71元、罚息2906.77元、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1.33元、罚息507.94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银行卡活期明细查询等为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两笔借款,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截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556.71元、罚息2906.77元、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1.33元、罚息507.94元;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在月利率8.99‰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孟**与步**系夫妻关系,步**同意孟**向原告借款,且承诺共同偿还债务,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孟**、步**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6556.71元、罚息2906.77元,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在月利率8.99‰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至清偿为止)、本金1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1501.33元、罚息507.94元;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4月16日起在月利率8.99‰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至清偿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孟**、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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