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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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12执432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