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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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帝钢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