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詹**、陈**立即偿还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147263.8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7263.87元为准按年利率11.8755%计算利息。2、判令詹**、陈**支付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詹**、邓**对詹**、陈**的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4日,詹**、陈**与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约定:1、额度金额为15万,额度存续期36个月;2、詹**、陈**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3、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詹**、陈**即构成违约:詹**、陈**未按期支付与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5、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詹**、陈**承担。同日,詹**、邓**与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詹**与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詹**、邓**愿意为其提供金额为主合同债务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之和的最高额保证,保证时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的100%”。2019年8月28日,詹**向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9.135%,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依约将15万元的贷款发放给詹**,詹**也向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出具了《借据》。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詹**在2020年8月28日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后,就不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詹**、邓**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至目前尚欠贷款本金147263.87元及利息。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詹**、陈**、詹**、邓**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

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贷款额度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申请单、放款单、借据、银行截图和流水清单、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詹**、陈**、詹**、邓**对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于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詹**、陈**系夫妻关系。詹**、陈**已付清2020年8月27日之前的利息,2020年8月28日归还本金0.4元。故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詹**、陈**立即偿还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147263.4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7263.47元为准按年利率11.8755%计算利息。2020年3月2日,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向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出具了代理费3000元的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与詹**、陈**、詹**、邓**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詹**、陈**借款后,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侵害了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的合法债权。现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提出詹**、陈**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詹**、邓**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邮储银行新罗区支行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詹**、陈**、詹**、邓**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詹**、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147263.47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47263.4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8755%计算的利息。

二、詹**、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詹**、邓**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詹**、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詹**、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计1725.5元,由詹**、陈**、詹**、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录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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