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岳**油漆款2395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装修房屋要求原告为其提供装修材料(油漆),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三棵树漆费23957元,贰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整,2021.1.29”。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如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油漆款23957元的事实。 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未举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油漆生意,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系房屋装修企业,二者之间有经济往来,后经结算,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三棵树漆费23957元,贰万叁仟玖佰伍拾柒元整,2021.1.29”。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如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有经济往来,后经结算,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岳**材料款23957元,该部分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3957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欠条中未约定有利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岳**油漆款23957元; 二、驳回原告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计199.50元,由被告信阳市天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