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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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 宁波合久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合久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的《有偿场地使用管理合同》于本2020年2月1日起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合久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场地管理费10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元,解约违约金1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合久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反诉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7000元不予退还,另有质量保证金3500元予以退还; 前述第二、三项债务互相抵消后,原告(反诉被告)***还需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款项95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宁波市江北***小吃店”商铺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合计6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00元,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合久川有限公司负担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