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宁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9117.16元,并赔偿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被上诉人宁波惠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计26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7元,均由上诉人东莞市德尔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