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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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贷款65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9%,逾期上浮50%。两被告以其位于信阳国际建材港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本金未还,并欠利息。 两被告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因备货需要资金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贷款6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年利率9%,逾期上浮50%,即13.5%。两被告以其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信阳国际建材港20号楼1-2层139号239号、不动产登记号豫F(2016)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884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为豫(2019)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79号。借款到期后,本金未还,至2021年1月21日,期限内欠息7135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依约还本付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玲、姚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65万元、2021年1月21日前的欠息7135元,并自2021年1月22日起以年利率13.5%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有权就被告陈玲、姚洪生提供抵押的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南京路信阳国际建材港20号楼1-2层139号239号、不动产登记号为豫F(2016)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884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