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撤出架设在原告住房侧面的电力设施,消除对原告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2、本案诉讼费、测绘费、律师费等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5月起,被告在原告住房侧面架设110KV线路。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门前,多次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仍强行占用,且损坏原告的院墙以及门前的道路,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在该线路架设前以及架设过程中,二被告从未取得原告的同意,粗暴施工,该高压线路架设完成后,其水平距离距离原告住宅明显过于接近,对于原告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原告本着解决问题及支持国家建设的态度向二被告反映,想与二被告商讨解决,但二被告多次予以拒绝或予以推诿,无奈之下,原告申请具有测绘资质的相关单位对该线路距离原告住宅的水平距离、净空距离等进行专业测绘。经测绘,该线路边导线与原告住宅的水平距离为0.994米,净空距离为8.527米。其水平距离严重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水平距离的强制性规定,对原告及其家人的生产生活安全形成危险,对位于该保护区内的原告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形成了妨害。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辩称,1、我公司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黄冈市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严格按照要求架设110千伏线路,设计施工均符合规范,对原告的房屋未造成任何安全隐患,原告提出涉案线路侵犯其财产和人身权利,没有证据支持。电力保护区与安全距离并不相矛盾,是两个概念,我们架设的线路是根据相关的规划设计审批进行实施的,具有合法性。本案关联的法律条文的引用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220千伏可以跨越房屋,本案是110千伏,可以跨越房屋。安全距离并不是水平距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水平距离是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划定,是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在该区域内不得畜牧等。现实中很多110千伏电路跨越房屋,只需要满足垂直距离,不可能为了建电路拆迁房屋。110千伏是为了供小型变压器等使用,与500千伏线路不一样,对原告的财产的安全不够成威胁,原告错误理解了相关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请;2、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还未确定,还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其合法财产,法院没有义务帮原告证明房屋所有权。

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施工架设线路都是按照合同和设计施工的,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意见。

原告訚**和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麻城项目部出具的证明、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陈铺村訚家细塆二十八名村民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结合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涉案房屋虽未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但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麻城项目部和陈铺村訚家细塆二十八名村民均出具证明证实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白果镇陈铺村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原告亲属于2009年12月17日向村委会缴纳的建房费用,故该证据能证实其拟证目的,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武汉经纬测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110KV架空送电线路对訚**家居民楼安全距离测量技术报告一份及民事判决书判例三份、测量费收据一份,其中技术报告一份,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该技术报告系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二被告虽对该报告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出重新测绘申请,本院对该报告的测绘结论予以确认,但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报告不能证实涉案电线对原告造成了妨害后果,本院对该报告的拟证目的不予确认。其中民事判决书判例三份,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对该三份判例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关于110KV线路跨越房屋相关技术要求的说明一份,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该证据并未对水平距离作出说明,能证实其拟证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的拟证目的予以确认;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关于麻城白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配套110千伏线路廊道征求意见的函,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该证据仅能证实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线路向有关部门征求过意见,不能证实其拟证目的,本院对该证据的拟证目的不予确认;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和证据四、证据五,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该三份证据相互印证,能证实其拟证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秦麻线π入白果110千伏线路工程房屋安全距离技术说明一份,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该技术说明系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原告虽对该说明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出重新测绘申请,本院对该说明的测绘结论予以确认,该证据的拟证目的将结合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为进一步完善黄冈市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结构,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对黄冈白果(龚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110千伏外配线路工程进行立项,并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该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予以批准。因配套新建五条110千伏线路,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委托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以上线路进行设计建设。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麻城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文物管理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利局发送关于麻城白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配套110千伏线路廊道征求意见的函,麻城市白果镇人民政府、麻城市城乡规划局、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麻城市林业局先后作出复函和回复,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复函意见对规划线路作出相应调整,调整为三条110千伏线路工程,分别为白果至木子店110千伏线路工程、秦家里至麻城π入白果变110千伏线路工程、邹家咀至闵集线路π入白果变110千伏线路工程。

2016年5月16日,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将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在网上进行公示,并于2016年6月8日、6月9日在工程所在地的现场张贴该公告,现场公告自张贴和发布之日起十日内未收到其他公众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委托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16年10月,该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关于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区域(包括涉案拟建秦家里变~麻城变110KV线路π进220KV白果变电站)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声环境现状监测值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建设没有环境制约因子;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施工期间的施工扬尘、废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影响,运行期间的电磁环境、噪声、水污染、固体废物等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电磁环境、声环境均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环境影响信息网上公示、现场公示自公布和张贴之日起10日内未收到公众对本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结论。2016年11月7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鄂环审【2016】248号关于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该批复中显示该工程可以开工建设,并强调在项目建设工程中要重点落实六项工作,其中(一)严格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设计架空输电导线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线路临近或跨越居民房屋时必须达到环评报告表提出的防护距离,确保线路周边电磁环境达到相应限值要求。2018年1月,由于线路变更,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又委托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该公司又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本案中的线路)。2018年6月27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鄂发改审批服务(2018)181号关于黄冈白果(龚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内容变更进行了批复,批准了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黄冈白果(龚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规模调整的请示,并强调该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等。黄冈白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工程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负责发包,该公司将104包2标包(段)黄冈白果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配套工程(包含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6月,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6月。其中秦家里至麻城π入白果变110千伏线路,本期新建单回架空线路2.6公里,双回架空线路3.7公里(与白果至麻城110千伏线路共塔),麻城侧本期新建单回架空线路0.6公里、双回架空线路3.7公里(与白果至秦家里110千伏线路共塔),该线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9月5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投产送电时间为2020年6月17日。该秦家里至麻城π入白果变110千伏线路中6#-7#段导线从位于白果镇陈铺村原告訚**的四层楼房的西侧经过。2020年5月,原告訚**对二被告在其住房侧面架设导线的行为有意见,认为该线路架设的杆塔导线距离其房屋过近。二被告收到原告的异议后,委托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测绘,该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对该线路左、右侧(206省道东、西侧)的房屋进行了测绘,发现该导线未正跨房屋,得出结论:导线和用户房屋垂直距离8.0米,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事后,原告訚**仍有异议,并委托武汉经纬测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居住的房屋与附近的110KV架空送电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和最小净空距离进行测量,该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结论:(1)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居民楼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为0.994米;(2)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居民楼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为8.527米,边导线与居民楼最小净空距离为12.701米。原告为此支出测绘费6000元。原告訚**认为涉案线路对其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双方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已建的电力设施,其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故以上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对电力设施已建或在建之后申请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意指电力设施建设在先的情况下,后建设的建筑物应当与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GB50545-2010)是针对规划设计中尚未开始建设的电力设施与已建成或在建的建筑物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的国家标准,旨在规划和建设,是建设电力设施建设前置性规范。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应对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GB50545-2010)有关标准予以处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GB50545-2010)在13.0.4中规定标称电压为110KV时,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为5米、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为4米、在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为2米,根据原告和二被告提供的测绘报告,涉案线路边导线与原告房屋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最小净空距离均大于上述国家标准。参考《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GB50545-2010)条文说明,水平距离系指输电线路无风时边导线与建筑物在水平投影面上的距离,故根据原告的提供的测绘报告结论,其水平距离与国家标准距离不符,而该条文说明亦指出,水平距离小于本规范表13.0.4-3所列数值时,应考虑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小于本规范表13.0.4-2,根据原告的测绘报告结论,涉案线路导线与居民楼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为8.527米,边导线与居民楼最小净空距离为12.701米,涉案电线虽未满足最小水平距离,但未超出最小净空距离。另外,该条文解释指出其虽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为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规定的参考,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110kv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居民房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在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保证被跨越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高压输电线路是可以跨越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的,本案中,二被告建设的高压输电线路是从原告房屋旁边经过,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以上分析,二被告架设涉案110KV高压线路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案涉线路已投产送电,原告以案涉线路经过其房屋存在危险为由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就应当对其物权和人身受到的危险或受到侵权行为或受到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线路从原告房屋旁边经过及涉案线路与其房屋的水平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但未确定涉案线路对原告有现实威胁,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架设的110KV高压输电线路给自己的住宅安全及日常生产生活造成危害或影响,且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划设计,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公示,工程建设符合要求,原告诉请排除妨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原告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本院支持,故其他诉讼请求亦一并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訚**向本院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麻城项目部出具的证明、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陈铺村訚家细塆二十八名村民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为原告所有,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两份,拟证明二被告的企业信息。

3、武汉经纬测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110KV架空送电线路对訚**家居民楼安全距离测量技术报告一份及民事判决书判例三份、测量费收据一份,拟证明案涉线路边导线与原告房屋的水平距离为0.994米,严重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水平距离的强制性规定,对原告及家人的生产生活形成危险,对位于该保护区的原告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形成了妨害,原告为此支付测量费6000元。

4、关于110KV线路跨越房屋相关技术要求的说明一份,拟证明二被告违反了其向原告提供的施工技术规范,110千伏对房屋的安全距离是2米。

二、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关于麻城白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配套110千伏线路廊道征求意见的函,拟证明该线路经过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2、白果镇人民政府、麻城市城乡规划局、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麻城市林业局关于麻城市白果镇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配套110千伏线路廊道征求意见的复函或回复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同意该线路设计方案。

3、被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秦麻线π入白果110千伏线路工程房屋安全距离技术说明一份,拟证明设计单位对涉案房屋距离分析:满足安全距离。

4、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建设部出具的麻城白果配套110千伏线路工程情况说明、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冈白果(龚埠)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复印件、二被告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及麻城白果220KV变电站110千伏配套线路工程线路路径图各一份,拟证明案涉工程的合法性。

5、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稿复印件及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各一份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黄冈麻城白果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一份,拟证明涉案线路环境影响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有关机关批复的事实。

三、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麻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复印件一份。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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