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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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未审查该答辩意见,剥夺了其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6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