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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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411309.99元、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损失295483.81元及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上述代偿款实际清偿日止以411309.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代偿款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安工商抵登[2013]第13-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慈星牌全电脑横编机CX1-45S-12G16台),在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96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