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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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汇票金额241025.99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交易从被告珺睿公司取得票据号码为2105124000038202007106775612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10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7月9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恒翰邑公司,票据金额241025.99元,前背书人为被告一到被告三。票据到期后,原告按时提示付款遭拒。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后遭拒,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1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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