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蓝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429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2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95874.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原告***负担1047元,被告宁波江北如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6元,被告***23元,被告***负担1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