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阜阳市旭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阜阳市阜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673272.5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出保全的其他情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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