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颍上县安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提供自设立至今所有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设立至今所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及账薄等供原告查阅、复制;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7日,安迪米业以注册资本50万元设立,原告作为股东,在被告设立时,拥有被告30%的股权,且注册资本已实缴。自被告设立以来,至今已有9年时间,期间股东会会议从未通知原告参加。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也不得而知,股东权利形同虚设。2021年6月8日,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邮寄查阅账簿申请书,以行使知情权,但被告予以拒绝。

安迪米业辩称:1、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诉状所称公司设立有九年时间,直到2021年2月8日向被告提出查阅账目及股东会决议,原告在九年之前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且原告提供的公司章程第九章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约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显然原告在九年前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公民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据此原告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2、原告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不享有股东知情权,虽然工商登记有原告之名,实质上原告是挂名股东,并未向公司实缴资本,认缴资本至今未向公司实际出资,公司也未给原告出具出资证明文件,从刚才被告答辩第一点中可以看出原告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任何活动,因此不具有股东知情权;3、实质上被告在公司经营期间已经为原告丈夫黄辉多支付了100多万元的出资款,原告丈夫黄辉在2012年即口头提出撤股,因此能够证明原告在九年之间未提出算账等请求。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安迪米业成立于2012年10月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时登记股东:范军、马晓梅、马**。2016年9月21日,安迪米业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股东:范军、马晓梅、马**。2021年9月2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万元,股东:范军、马晓梅、马**。

马**提交2021年6月7日的《要求查阅颍上县安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账簿的申请书》及快递单据一份,证明2021年6月7日马**就行使股东知情权向安迪米业提出书面申请且公司已经收到。该函载明: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公司至2010年建厂至今一直未对本人披露经营状况,从未邀请过本人开过股东会议,更是一直未分红,本人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及相关股东权益被严重侵害,没有得到保障。现申请人要求于2021年6月18日前,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复制2010年建厂至今所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2010年建厂至今所有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10年建厂至今所有会计账簿。望公司准备好所有材料,公司要确保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查账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否则,申请人将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法行使申请人对公司的知情权。无论是否允许查账,均请公司书面回复(快递或电子邮件)均可,如未回复,将视为公司拒绝查阅。联系人(收件人):黄青云。马**在上述申请书上签名。安迪米业的法定代表人范军,当庭承认其已经收到马**的申请书,并称其公司无会计、无会计账目。

安迪米业现处于存续状态。

另查明,上述马**提供的申请书上联系人黄青云,为马**的女儿。

上述事实,由原告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安迪米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要求查阅颍上县安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账簿的申请书及快递单、证人证言,被告安迪米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安迪米业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马**系该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根据安迪米业章程约定,安迪米业不设董事会及监事会;因此,对于马**申请查阅、复制安迪米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马**要求查阅、复制安迪米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马**于2021年6月7日向安迪米业提交了书面申请,该事实表明马**积极履行了前置程序,安迪米业以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要求驳回马**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列举,仅将股东可查阅的范围限定为会计账簿,并未涉及会计凭证,股东有权查阅的对象仅为会计账簿,不应扩展到会计凭证。故,马**要求复制会计账簿及查阅、复制会计凭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马**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不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因此,安迪米业辩称马**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颍上县安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012年10月17日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设立至今所有财务会计报告备至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镇世纪大道30号供马**查阅、复制,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二、颍上县安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012年10月17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备至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迪沟镇世纪大道30号供马**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颍上县安迪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