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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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吕*、贝**与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据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格确定房款总额。就案涉车库,吕*、贝**与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签订相关书面合同,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如判决双方就车库签约,认定价格时应当考虑市场价格。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山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