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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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第三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第三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经院长批准免收14000元,实收20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录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