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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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52.08元,支付利息188.28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云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