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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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侯*诉称:2019年10月以来,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购买发泡胶等货物,至2020年5月,被告欠原告价值1687396元的货物未交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68739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晟能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而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晟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晟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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