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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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百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