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3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