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扬州尚品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张家口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