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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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志谦、陈淑淑、曾土英、王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志谦、陈淑淑、曾土英、王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