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另查明,原告程**的父母育有三个子女。原告程**夫妻育有二个子女。

判决理由

原、被告对灵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虽对此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且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以上两份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交强险及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温*及被告闫*离开现场并不构成保险免责事由,被告平安财险晋中公司及平安财险山西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依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以下费用予以确认:1.医疗费:被告虽对原告外购药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故原告医疗费应为16187.3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13天,共计1300元。3.护理费:按照原告主张的100元/天计算,护理期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规定,本院酌情认定为45天,共计4500元。4.误工费: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其实际工资情况的证据,本院参照80元/天计算,误工期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规定,本院酌情认定120日,共计9600元。5.住宿费:945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为200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事故构成八级伤残,参照2019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62元,为33262元×30%×20年=199572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2019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159元,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人数,为【20-(68-60)】/3×21159元×30%+【20-(67-60)】/3×21159元×30%+(18-11)/2×21159元×30%+(18-3)/2×21159元×30%=122722.2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5000元。10.鉴定费用:1500元。以上费用共计373326.5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医嘱需要加强营养,对于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平安财险晋中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110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公司未提供支持其请求的相证据(即其主张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应按照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原告伤残保险金100000元,剩余153326.59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被告温*承担70%的责任,应支付原告107328.61元;被告闫*承担30%的责任,应支付原告45997.98元。被告温**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赔偿款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赔偿款共计100000元。

三、被告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赔偿款共计107328.61元。

四、被告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赔偿款共计45997.98元。

五、驳回原告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561元,减半收取3780.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1215.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1012.7元,被告温*负担1086.9元,被告闫*负担4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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