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被告邬**作为申请人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邬**贷款金额为70000元,用于购买车牌号为×××北京现代小型汽车,贷款期限为36个月,手续费6643元,分期支付;透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若借款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如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还款的,原告有权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借款人累计9期无法全额扣款受偿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透支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合同还约定了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催收费等)。被告邬**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北京现代小型汽车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透支资金、手续费、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函,为被告邬**在《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随后原告依约将贷款70000元支付至被告邬**指定账户,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多次逾期。截止2020年12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3292.61元、利息3050元、违约金2125.6元、手续费1104元,合计29572.21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借款本金23292.61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为6279.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和经折算后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

三、被告邬**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北京现代小型汽车对上述一至二项的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的款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邬**、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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