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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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市莲都区阿牛数码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侯**通过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线交易平台“人人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侯**向原告承租全新iphoneXR128G手机一台,租赁期限为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租金每月206.83元(另约定押金10元),该手机买断价为4500元。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该设备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被告侯**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租赁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将该手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侯**于2021年7月16日签署《签收回执单》一份。但被告侯**仅支付了第一期租金206.83元,之后的租金至今未按约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莲都区阿牛数码商行手机价款人民币4283.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