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9464.29元,其中本金32996.94元、违约金4326.91元、利息2140.4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根据被告的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6253××××395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3000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上述信用卡欠款共计39464.29元,其中本金32996.94元、违约金4326.91元、利息2140.44元。被告逾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立即归还尚欠透支款项,但被告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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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示愿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各项规则。该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分期付款、圈存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根据被告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不含费用)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3××××395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3000元。被告用该卡进行了消费后,截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上述信用卡欠款共计39464.29元,其中本金32996.94元、违约金4326.91元、利息2140.4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庭审笔录等为凭,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双方形成了合约关系。该合约与法无悖,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当按照合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履行了合约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约的规定及时归还原告的欠款,应当承担清偿及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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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9464.29元,其中本金32996.94元、违约金4326.91元、利息2140.44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被告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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