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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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380000元,并支付利息14772.10元、罚息5982.30元、复利123.3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1380000元、利息1477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五江湾(南区)16幢31号1403室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9)宁波市海曙不动产证明第00443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408元,减半收取87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