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同兴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向

同兴公司支付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改判为向上诉人支付利息、综合费至当金本金、利息、综合费付清之日止。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9月1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三份《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在被上诉人违约的情况下,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

被上诉人卢*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符合事实及法律标准,不应撤销。被上诉人完全认可一审判决,不应承担二审费用及律师费。

同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卢*偿还同兴公司当金本金245万元整,其中100万元整(典当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从2021年7月11日起以100万元整为基数以月利率0.3%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并从2021年7月11日起以100万元整为基数以月综合费率2.7%支付综合费至本金及综合费付清时止;其中100万元整(典当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从2021年7月14日起以100万元整为基数以月利率0.3%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并从2021年7月14日起以100万元整为基数以月综合费率2.7%支付综合费至本金及综合费付清时止;其中45万元整(典当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从2021年7月13日起以45万元整为基数以月利率0.3%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并从2021年7月13日起以45万元整为基数以月综合费率2.7%支付综合费至本金及综合费付清时止。二、判令同兴公司享有位于鞍山市铁西区(所在层数1-3层)210303、009007、GB00006、F00010002号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三、卢*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同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1日,同兴公司与卢*卢*签订《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双方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当票(编号2102077971),约定乙方向甲方典当贷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项下义务的担保。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180天,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典当月利率为0.3%,月息为人民币3000元整;月综合费率为2.7%,月综合费率为人民币27,000.00元整。乙方应在合同期内每个自然月的11日15时之前支付当月的利息及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整。抵押典当的房产为坐落于铁西区(所在层数1-3层)855.36m;不动产证号码: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39645号。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典当贷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抵押财产被处分时应优先支付上述费用。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余额(含未偿还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此违约金只计算15日,15日后绝当,不再收取)。同时典当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贷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典当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案涉不动产于2020年9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编号为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23836号,权利人为盘锦聚源典当有限公司,义务人卢*。

2020年9月11日,同兴公司将100万元按卢*指示,付款至案外人张彩凤名下兴业银行鞍山分行(卡号62×××14)账户内。

2020年9月14日,同兴公司与卢*签订《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双方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当票(编号2102077973),约定乙方向甲方典当贷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项下义务的担保。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180天,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典当月利率为0.3%,月息为人民币3000元整;月综合费率为2.7%,月综合费率为人民币27,000.00元整。乙方应在合同期内每个自然月的14日15时之前支付当月的利息及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抵押典当的房产为坐落于铁西区855.36m³;不动产证号码: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39645号。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典当贷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抵押财产被处分时应优先支付上述费用。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余额(含未偿还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此违约金只计算15日,15日后绝当,不再收取)。同时典当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贷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典当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案涉不动产于2020年9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编号为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23941号,权利人为盘锦聚源典当有限公司,义务人卢*。

2020年9月14日,同兴公司将100万元按卢*指示,付款至案外人张彩凤名下兴业银行鞍山分行(卡号62×××14)账户内。

2020年10月13日,同兴公司与卢*签订《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签订当票(编号2102077975),约定乙方向甲方典当贷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项下义务的担保。典当金额45万元,典当期限180天,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典当月利率为0.3%,月息为人民币1350元整;月综合费率为2.7%,月综合费率为人民币12,150.00元整。乙方应在合同期内每个自然月的13日15时之前支付当月的利息及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13,500.00元整。抵押典当的房产为坐落于铁西区(所在层数1-3层)855.36m,不动产证号码: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39645号;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典当贷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抵押财产被处分时应优先支付上述费用。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余额(含未偿还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只计算15日,15日后绝当,不再收取)。同时典当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当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典当贷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典当贷款利息及综合费用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抵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案涉不动产于2020年10月13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编号为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772号,权利人为盘锦聚源典当有限公司,义务人卢*。

2020年10月13日,同兴公司将45万元按卢*指示,付款至案外人张彩凤名下兴业银行鞍山分行(卡号62×××14)账户内。卢*卢*在典当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综合费。

另查:同兴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法律咨询诉讼代理费2万元。再查:2021年5月31日经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盘锦聚源典当有限公司更名为盘锦同兴典当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同兴公司、卢*签订的《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同兴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当金,卢*应按约定期限和标准支付约定的利息及费用,并及时归还当金,现当期已到期,卢*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之和超过了年利率24%,同兴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对于超出综合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同兴公司与卢*就当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兴公司对案涉抵押的财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对抵押财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典当合同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卢*承担,同兴公司要求卢*给付律师费2万元且提供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予以支持。判决:一、卢*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盘锦同兴典当有限公司当金共计245万元,并自2021年7月11日起以其中100万元当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以其中45万元当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其中100万元当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同兴公司支付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卢*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盘锦同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律咨询诉讼代理费2万元;三、卢*未能如期偿上述款项时,盘锦同兴典当有限公司对卢*抵押的坐落于铁西区(所在层数1-3层),面积为855.36m²,不动产证号码为辽(2020)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39645号的商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盘锦同兴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对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原审法院对于案涉《房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的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之和超过了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同兴公司支付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已经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兴公司的权利已经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同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00元,由上诉人盘锦同兴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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