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
佳木斯万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江供水及被告万家物业共同赔偿房屋损失3500元;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8日凌晨2时,原告所有的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外墙水表进水管断裂,自来水沿墙体向下流并渗透,导致原告房屋棚顶及四壁大面积被浸泡,墙皮脱落严重,室内物品被损害,由于案发时原告未在房屋内居住,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待原告赶到房屋时,损失更严重,原告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龙江供水辩称,该管线漏水系因为用户室外表后管线高于水表水平线,不同心,导致室外水表接头和磁门脱落。我公司人员已经将结果告知用户,需用户自行把表后管线降低,因我公司仅负责表前部分,该事故原因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万家物业辩称,2020年12月8日凌晨两点,我公司接到402住户说漏水了,锁闭阀开了,所以当时我们关闭了锁闭阀,并且把走廊里的水清理了,因该水管实际系自来水公司管理,且管理权已经移交十余年,故我公司对该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照片2张,视频2份,证明原告当时受损失的情况。经质证,被告龙江供水认为,照片和视频均能体现处漏水原因系管线不平所致,所以维修责任不在我公司。被告万家物业认为,在楼房入户后,自来水管线已经移交给自来水公司管理,并且已经移交了十余年,我公司并没有维修义务,因担心用户损失扩大,所以我公司才协助关闭阀门。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被告龙江供水对视频及图片漏水原因不认可,但双方当事人对漏水点为表前不持异议,故对照片及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所有房屋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2020年12月8日凌晨2时,因位于原告楼上402室房屋室外供水管线断裂漏水,致使从四楼管道流出的水自四楼室外流至原告房屋室内,造成原告室内部分物品损失。被告万家物业在接到402室房屋业主电话后,立即赶往现场,将锁闭阀关闭,并清理了楼梯内积水,2020年12月8日上午6-7时左右,万家物业通知了原告楼上漏水情况。2021年5月6日,黑龙江金世纪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黑金司评报字[2021]A041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认定原告吊顶恢复及室内清洗费用共计3404元,因此产生鉴定费用共3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原告楼上室外水管断裂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哪一方主体对水管断裂负有检查、维修及管理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水管断裂发生在表前不持异议,被告龙江供水认可其对表前负有检查及维修义务,但认为漏水的原因系表后管线高于水表水平线,不同心,致使表前漏水。对此被告龙江供水并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即便龙江供水抗辩属实,该小区自来水管线交由龙江供水检查、维修、管理已十余年,龙江供水作为专业技术部门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管线不平对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被告龙江供水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故被告龙江供水对因原告楼上室外表前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3404元,应予赔偿。双方当事人认可原告房屋漏水原因系自来水管线断裂时水流过急流入原告房屋室内所致,被告万家物业在接到小区402室业主电话后及时关闭了锁闭阀,并及时清理了尚存积水,并未造成原告损失扩大,故对原告诉请被告万家物业共同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3500元系因被告龙江供水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而产生,应由被告龙江供水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崔*财产损失340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佳木斯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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