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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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佳木斯东风景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