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淮北市景琦门窗经营店撤回起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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