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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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市首山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结算的工程款81,646.5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被告作为发包方将辽阳市首山农场(辽阳农垦)危旧房改造项目1#楼工程发包,原告作为实际承包方的现场施工人找到第三人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原告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该工程,该工程经市质检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决算总工程款为408,232.80元,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326,586.24元,尚欠工程款81,646.56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剩余的工程款待桩检测合格后内页资料发票交齐付清,现该条款约定条件已经办理完毕,但第三人因人员变动不予配合原告主张权利,故原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辽阳市首山农场辩称,原告诉请及事实和理由属实,认可原告诉请,请法院依法判决。 第三人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发包人,甲方)与第三人(承包人,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辽阳市首山农场(辽阳农垦)危旧房改造项目1#楼,工程项目为螺旋钻孔灌注桩,工作内容为桩径为400mm、桩长约8m-12m,桩数约190根,钻孔、灌注砼、下钢筋笼(等全部工程内容)。原告挂靠第三人实际施工。结算书记载:总计工程款为408,232.80元。2012年9月27日,第三人向被告出具金额为408,232.8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被告向第三人付款326,586.24元,尚有81,646.56元未付。被告同意向原告给付前述未付工程款。 确认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结算书、发票、证实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工程款81,646.56元。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因原告与第三人系挂靠关系,若第三人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就工程款存在争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阳市首山农场向原告唐**给付工程款81,646.5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阳市首山农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