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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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陶瓷协会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景德镇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景德镇陶瓷协会预交),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