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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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烟台英宝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共同连带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0942.69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167803.72元(利息和逾期利息均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同时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并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2元,由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8561元、上诉人***负担85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