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六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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