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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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二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六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