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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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85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再审被申请人***40000元及利息(2019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再审申请人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一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西乾 审 判 员 岳青峰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宜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