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东三升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柯勇潮立即偿还原告三升电商公司借、欠款354614元,并自本案诉讼之日至付清借、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由东港市置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勇潮共同于2019年5月15日合资成立。2019年6月26日,通过登记机关将原合资方的东港市置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微抖快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资协议规定:合资双方共同投资100万元组建三升电商公司,辽宁微抖快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被告投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中的10%属公司的核心团队投资10万元的股份,由被告代持。核心团队的投资10万元从公司经营利润中支付,合资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开始长期合作。在协议履行中,被告应投资的20万元仅投资10万元,同时被告在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要求退出合资公司。经原、被告对公司财务进行核算,被告在公司的借款及应承担的公司债务共计35461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9年12月30日付清上述借、欠款,但被告到期未予偿还。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5日,案外人东港市置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勇潮签订一份合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资注册成立原告三升电商公司,合作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长期;股权分配:公司成立后,案外人东港市置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入人民币700000元,占公司股份70%,被告投入人民币200000元,占公司股份30%(其中10%被告柯勇潮代持做为公司核心团队股份)。核心团队注册资本金100000元,从公司经营中产生的案外人东港市置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得利润中补足。”2019年6月26日,原告三升电商公司的投资人东港市置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微抖快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4日,被告柯勇潮为原告三升电商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柯勇潮(身份证4409021976××××××××)任三升电商公司股东及总经理一职,截止2019年12月14日经与公司对账如下:1、柯勇潮本人欠付公司投资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柯勇潮欠柯勇潮和王倩借款人民币柒万陆千陆百元整(¥76600.00元);3、柯勇潮本人(除注册资本金外)采购货款、工程装修款、广告制作费、办公家具款、员工工资及保险(员工工资暂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房租等合计365961.53元,按照股份比例应承担合计人民币壹拾万玖千柒百捌拾捌元肆角陆分整(¥109788.46元);4、欠公司库存商品人民币陆万捌千贰百贰拾伍元肆角叁分整(¥68225.43);5、欠公司笔记本电脑壹台,手机壹部。以上柯勇潮本欠款合计¥354614.00元,本人承诺以上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欠款人:柯勇潮身份证:4409021976××××××××2019年12月14日”。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柯勇潮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合资协议、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柯勇潮作为原告三升电商公司股东,对其在出资、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而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柯勇潮应按欠条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欠款,到期未还已构成违约,被告柯勇潮应给付原告欠款354614元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勇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三升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54614元,并自2020年8月11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二、驳回丹东三升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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