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黄山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4元退回原告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