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山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4元退回原告黄山市瑞银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