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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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黄山全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王**上诉称,本案的争议标的并非仅仅为给付货币,还涉及最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问题,以及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黄山全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其与张**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裁定结果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管辖权异议审查案件,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黄山全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其与张**、王**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黄山全江生态农业科技有公司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法律规定,黄山全江生态农业科技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为合同履行地,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王**是否系适格被告,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