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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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市通达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对和解协议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王**申请追加泰安市通达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泰安市通达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泰安市通达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