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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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连友轮胎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连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赔偿保险损失424087元;二、诉讼费由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27日,连友公司向威海银行德州开发区支行借款260万元用轮胎作为质押担保。2018年9月27日,连友公司在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处为质押轮胎购买保险,保险单约定:保险标的物:轮胎、保险标的物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锦华物流园内A区11号库房、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17日12时至2019年9月27日12时止。2019年6月4日,保险标的物轮胎发生保险事故,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未依法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给连友公司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轮胎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维护合法权益连友公司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裁决。 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辩称,连友公司的保险事故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已在保险限额内向其赔付完毕,连友公司向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主张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连友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证据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9月27日,连友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威海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连友公司因购买轮胎向威海银行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83%;合同第4.4条规定,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证据二:德州中院(2020)鲁14民终424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2018年9月27日,连友公司为其存放于锦华物流园A区仓库的轮胎,在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处投保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6131984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9月27日12时至2019年9月27日12时。2019年6月4日23时50分,连友公司存放轮胎的仓库发生火灾轮胎全部烧毁。(2)、判决书第17页,法院认定:“2020年4月15日,连友公司的工作人员携带补充后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前往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处要求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审核理赔资料并及时赔付款项,但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连友公司,也没有向连友公司发出拒绝通知书”。根据《保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因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存在拖延理赔的行为,应依法赔偿连友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证据三:威海银行交易流水明细2张及贷款结清证明。证明:连友公司因资金状况极度困难无力偿还贷款,直至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2021年2月5日支付保险理赔款6131984元后,才于三天后的2021年2月8日还清贷款,已经严重逾期。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二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明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对连友公司的损失已在保险限额内全部赔付完毕。对证据三中连友公司提交的证明的期限不予认可,也显示,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依判决在履行期限内于2021年2月5日支付了保险理赔款。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连友公司的主张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经(2020)鲁14民终424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20年4月15日,原告(连友公司)的工作人员携带补充后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前往被告(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处要求被告审核理赔资料并及时赔付款项,但被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没有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原告,也没有向原告发出拒绝通知书”,人民财保德州分公司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给连友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连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计算明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德州连友轮胎有限公司保险损失共计4240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