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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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原告芜湖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