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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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以平名下房产三处,(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聊房预古字第0000122412号、聊房预古字第0000122414号、聊房预古字第00012241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