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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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霸州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斯百德(河北)有机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3元,减半收取7591.5元,由上诉人廊坊三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