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16.82元、护理费24453.2元、误工费4946.76元、残疾赔偿金70123.22元、精神抚慰金3500元,共计10594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551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1160元、误工费28855.5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38.64元、检查鉴定费4016.6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66085.99元的70%即11626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负担284元,被告***负担2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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