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万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偿付因其迟延交付货物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及可预期收益2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65米铸铁机技术协议》,约定被告供货范围包括设计、制作、拆除、安装,2018年5月4日被告进场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期为75天。原告按照合同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7月19日前竣工交付,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实际施工周期为197天,延期交工122天。被告延期交工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可预期收益损失500余万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万邦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从诉状内容来看,本次诉讼所提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已经包含在(2019)鲁1603民初2757号案件万邦公司所提反诉请求与事实和理由之中,万邦公司提起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为合同相对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己方损失,实质上仍是主张对方构成违约并据此要求赔偿损失,该案业经本院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均判决对万邦公司主张赔偿损失问题不予支持且已生效。万邦公司再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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