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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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华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0265.82元予***; 二、佛山市中建博美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0398.73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4.76元,减半收取计2132.38元(***已预交),由***负担1572.38元,佛山市华群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4元,佛山市中建博美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33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