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崇州市億恒蟾蜍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毅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崇州市億恒蟾蜍养殖有限公司2904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904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2日起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崇州市億恒蟾蜍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崇州市億恒蟾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四川毅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