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李**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进场费人民币四万元。2、请求判令李**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十六万元。3、本案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两千五百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8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带领自己的舞蹈团队,在原告提供的工作场地内为观众进行歌舞表演,舞蹈表演人员由被告自行召集和管理。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向被告支付了50%进场费四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进场费后被告多次与原告及同事发生矛盾和争执,致使双方约定的业务内容无法正常开展,后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业务合作协议。被告的行为违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一款的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原告与其协商的过程中刻意回避,既不履行协议,也不退还已收取的进场费,合作期未满离开原告处,无视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丧失契约精神,原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针对原告方起诉被告方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以上四项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被告方并未违约,是原告方的过错及违约行为造成双方业务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起诉,其事实及理由如下:一、原告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相符。被告方与原告方于2020年11月28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期间,被告方收到了原告方应支付的50%进场费四万元,但原告方称被告方收到进场费后,就与原告方及同事发生矛盾和争执,致使双方约定的业务内容无法正常开展,后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业务合作协议,因此被告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的陈述只是原告方的片面之词,真实的情况是:2020年12月份,被告方和幕客酒吧签了一个合同,合同的大致内容是,如果被告方一个月能做成十万的业绩且做够120万元的话,原告方会给被告方8万块钱的入场费。被告方随即承诺原告方,被告方最少可以带十人的团队。协议最开始时,原告方给了被告方4万块钱入场费,被告方在原告方处做了有三个月,原告方并没有按照双方谈的条件兑现承诺,被告方在这期间带了18个人去原告方入职,在培训期间原告方还承诺被告方每人每天给100块钱的补助,这个补助约定的是因原告方公司尚未开业,这笔补助是给18名员工的误工费,原告最开始承诺补助会一直补发到正式开业,一共应该是有十八个人,每人应该补助2500块钱左右,后来原告方以售卖预售卡为由可折抵补助,被告方团队的员工们并没有领到。二、原告方与我方发生矛盾和争执是因原告方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造成的。原告方在开业筹备期间,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发动其内部员工,偷偷以高于被告方与内部员工协议的工资标准为条件挖走被告方的队员,使被告方团队人员人心不稳,矛盾重重,在原告方开业第二天,被告方就有队员跳槽到原告方工作,这些现象均是因为原告方安排人员陈文成给被告方的每个队员手机发都有微信,陈文成承认该行为均是由于受原告方的指使才这样做的,被告方可以提供多名证人予以证实。原告方采取高工资、高待遇的“双高标准”在被告方团队里进行恶意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告方的利益。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让被告方忍无可忍,双方在酒吧里还和那个组织发信息的人发生了争执,被告方的中指也被误伤导致骨折,后经过原告方高层管理人员的调解不了了之。三、原告方在协议期间,采取不公平待遇,团队面临解散,工作无法开展,给被告方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原告方已经支付的进场费用,原告方应另外补偿被告方的额外损失。被告方在双方协议期间,按时上下班,用心带领团队,原告方让被告方担任舞蹈总监,被告方在原告方的公司里却空有其名,并无权力,做任何事情都要逐级汇报,因被告方的上级是董磊,加上之前发生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导致原告方处处为难被告方的队员,被告方的队员只要上班迟到就要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从100元到200元不等,原告方对待不同的人却不一样的对待,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换句话说,原告方的队员可以九点半上班,但被告方队员却必须九点到,只要违规就以罚代处,因原告方的不公平的处理方式使得被告方的队员们均不愿意在原告方这个公司继续上下班,导致被告方的团队队员们几乎解散,因原告方不给被告方任何权力,导致原告方空有其名,业绩订台,强制任务,完不成任务天罚款高达2千块钱,被告方介绍团队给原告方,原告方最开始承诺员工,成功入职一名,奖励1千元,被告方介绍了团队五人,原告方开始跟被告方说,让被告方想办法把原告方们弄过来上班,但来了以后,原告方之前的所有承诺全都不兑现了,等于和被告方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董总的助理黄总,无故克扣工资,被告方在办公室里面发生争执,次日员工大会上,在被告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原告方通报批评被告方,指责被告方辱骂领导殴打同事,其实被告方并没有殴打原告方,只是因为工资账不对,提成少了几百块钱,被告方担心原告方扣被告方队员们的工资,让原告方发完工资再走,不对的地方明天再说,原告方扭头就走,被告方只是扯住了原告方的衣服,原告方就诬陷被告方说打原告方,被告方的团队因为有一次工作上的失误,直接罚被告方5800块,被告方并没有飞单,在被告方上班期间,团队挣的每一分钱,被告方都是如实如数的按照公司流程来,公司以这样的行为对待被告方,被告方感觉到非常痛心,伤心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原告方的这种不平等对待,使被告方的团队,几乎崩溃,没有了团队,被告方怎么做业绩,员工大会上,原告方以黄总被打为由,将被告方停职,克扣多名队员酒水提成押金以人数为记,每人1至2千元不等,被告方是一个兢兢业业的打工人,被告方既然进了原告方的公司,就想把这个工作做好,被告方也一直这样做,被告方没有想到,这样独断专行管理层,多次以罚款为目的克扣员工。导致我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被告方的团队遭到这样致命的打击,导致被告方多名队员流失,损失无法估量。综上,原告方称与被告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刻意回避,既不履行协议,也不退还已收取的进场费,合作期未满离开原告处,无视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丧失契约精神等陈述毫无依据,因此,恳请贵院核实被告方的陈述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暮客公司与被告李**于2020年11月28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合作范围:1、被告针对原告业务,开展客户维护,接待和酒水推广工作,被告协助原告开展市场活动,向原告推荐客户。第二条合作期限:2、协议有效期合作期为2年,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第三条费用结算事宜:1、协议期内被告每月完成个人有效订台业绩目标为十万;协议签订后,原告给予被告人民币八万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三天内,首付合同进场费50%,剩余50%费用平均分期支付,支付时间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业绩决定。……第六条违约责任:1、被告在合作期内,非因原告原因,被告不论任何原因提出解除的行为提前解除本协议,或者合作期未满自行离开酒吧均视为被告方违约,被告除了应当向原告全额退还进场费之外,还须按照进场费的标准,双倍赔偿原告损失,并视情形承担相应违约责任;……5、被告逾期退还进场费,或者逾期向原告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未支付款项部分以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被告离开当日计算利息;同时,原告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等。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筹备团队,于2021年1月13日带领团队进场在原告公司从事酒水营销推广业务,2021年五月初,因工作原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未在原告处继续上班。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进场费、并支付违约金等。原告暮客公司认为李**在约定的合作期内拒绝履行合作义务,并在合作仅三个月后到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酒吧工作,以际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认为原告未履行开业前支付补助的承诺,对自己的团队和其他人的团队区别对待,纵容其他人从自己的团队挖人,导致自己的团队分崩离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原告签订协议后在约定时间内按照协议约定标准支付了50%的进场费四万元,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也应遵守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因双方工作产生的矛盾,被告于2021年5月初离开原告处,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支付的进场费4万元,双方无法再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期限为2年,被告从签订协议到离职共5个月,期间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合约约定的团队服务内容,合同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进场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未能继续履行合约的部分应当予以退还,可按4万元/24个月=1666.67元每月计算,被告应退还原告24-5=19个月,1666.67✖=31666.73元。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十六万元,双方因工作矛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未列举被告违约事实,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500元律师费,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系合作关系,即为平等主体,现原告起诉被告退还相应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律师费本院酌定双方各负担一半即1250元。关于被告辩称系与原告合作中双方产生的矛盾,双方在合作期内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完善全面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作过程中合作双方存在争议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讨论化解矛盾,肆意毁约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信阳羊山新区暮客酒吧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进场费31666.73元并支付律师费1250元,合计32916.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被告李**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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